10月24日下午,冕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开庭审理。这是冕宁法院今年宣判的第二例“拒执罪”案件。
2020年4月,被告人王某和徐某的大儿子与其妻子离婚,离婚协议书里表明,位于冕宁县后山镇大兴村的自建农村住宅归女方所有,但王某和徐某一直住在此处不愿搬离。后来,老两口和“前儿媳”对簿公堂,经过一审二审审理,王某、徐某最终败诉。
案件于2022年7月5日立案执行后,7月12日通知被执行人到冕宁法院领取执行通知书。当天,王某、徐某到场,情绪特别激动,拒不签收执行通知书,拒不搬离且态度恶劣嚣张,并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。为彰显法律的权威性、强制性,推进案件的顺利执行,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调取证据材料,以涉嫌拒执罪将被执行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10月24日下午,冕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某、徐某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,拒不迁出房屋,对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导致法院已生效判决无法执行,两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第一款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当庭宣判: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;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,判处拘役四个月,缓刑六个月。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
履行生效判决内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,具有法律约束力,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,否则将会损害法律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。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,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记者:谢杨羊 陈锐